惠安法院法官判后释法明理 36万元赔偿款在除夕前兑现
案件判决了,如何让原告尽早实现胜诉权益?惠安法院法官判后释法明理 36万元赔偿款在除夕前兑现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3日讯 “我们一家人的这个春节总算不会太难过了,谢谢王法官!”春节前夕,看到一则银行通知收入的短信,50岁的庄某赶紧打电话向惠安县法院崇武法庭的法官王国粱道谢。 这一通道谢电话的背后,却有着许多酸楚。 庄某的丈夫胡某长年因身体问题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在佛山市某石雕加工厂工作的儿子胡某攀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然而,2015年8月4日上午,胡某攀在使用某金刚石工具厂生产的锯片对石材进行切割时,因锯片突然断裂,被该锯片碎片击中颈部受伤,胡某攀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雇佣胡某攀的佛山市某石雕加工厂赔付了10万元。 尽管如此,胡某攀的离世让这个家庭陷入困境。此后,庄某等认为该锯片是向惠安县某营销部购买,同时是某金刚石工具厂所生产,应当承担责任。为此,胡某、庄某,以及胡某攀的妻子张某、幼子胡某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将锯片(产品)销售者惠安县某营销部、生产者山东临沂的某金刚石工具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多万元。 案件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王国粱开始了奔波之路。因追加事故发生地的加工场地提供者广东省佛山市某永久墓地管理公司、雇佣胡某攀的佛山市某石雕加工厂作为本案第三人,案件送达几经波折。且因胡某攀的家人申请对案涉锯片上血迹与事故受害者的血液DNA是否一致进行鉴定、案涉锯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两次鉴定历时八个多月。 2018年9月28日,经过审理,惠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某金刚石工具厂作为锯片产品的生产者因产品缺陷造成第三人佛山市某石雕加工厂的雇员损害,根据其相应的过错情况依法应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四原告379300元。 案件判决了,怎么让四原告早日拿到赔偿款?承办法官王国粱陷入思考。 “胡某攀是整个家庭的支柱,他的死亡对整个家庭打击很大,而本案的履行责任主体某金刚石工具厂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若案件进入上诉后再进入执行程序,四原告的胜诉权益得到实现会遥遥无期。”想及此,尽管在案件审理阶段,他已多次组织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他还是决定再试试。为此,王国粱又多次联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服判并积极履行判决义务。 功夫不负有心人。1月8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判后和解协议,某金刚石工具厂按照36万元赔偿款在除夕(2月4日)前一次性转账到四原告之一庄某的银行账户,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权益。协议签订后,原告一家顺利拿到了36万元赔偿款,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为维护老弱病残群体其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怀,惠安法院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作为重点工作,加大对涉诉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2018年以来,已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24.9万余元,加大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审判执行力度,扩大司法救助效应,累计发放司法救助金159.2万元,惠及50多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救助人数、金额均居全市前列,妥善化解了一大批执行不能的案件,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周泽强 王国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