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问诊无效住院后死亡 家属起诉医生和医院索赔
法院:医生诊疗行为视为个人行为 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0日讯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纠纷案,受害者林某私下向医生问诊,服药后出现异常。几个月后林某治疗无效死亡,家属将林某问诊的医生及医生所供职的医院诉至法院。 丁某退休后,被甲医院返聘。2017年9月8日,51岁的女子林某因胃部不适,向丁某私下问诊,丁某开具中药给林某服用。同年10月9日,林某再次向丁某问诊,丁某又开具若干中药给林某服用。隔天,林某前往甲医院进行体检,于同月19日被检查发现肝功能异常,当日随即转入乙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00784.29元,出院诊断为药物性肝炎亚急性肝衰竭晚期、肝性脑病3级等。2017年11月27日,林某再次转入甲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年12月13日出院;2017年12月13日,林某转入丙医院治疗,并于2017年12月15日出院。2017年12月17日,林某死亡。 据林某亲属陈某一、陈某二介绍,林某生前肝功能一直正常,且有抗体,因服用丁某开出的中药后,出现面黄等症状;该症状出现后,丁某并未停止,而是持续开药给林某服用,导致林某患上急性肝衰竭、药物肝衰竭等。二人认为,丁某作为一名中医,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胡乱用药,导致林某去世。而甲医院是丁某工作的单位,二人认为,医院和医生都应当对林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丁某辩称,患者起初以胃部不适来就诊时并无面黄的症状,且该日所开的中药不会导致面黄。之后就诊时,所开的中药也是对症治疗,不会导致面黄或者面黄加重或者伤肝;林某病症加重后,除开处方外还建议其住院治疗却被拒绝,后来林某病情难以再拖才入院治疗,且两次住院显示患者耐药17种,敏感2种;对于原告所说的,林某肝功能正常且有抗体,是因服用中药后死亡,并无证据证明,且不是事实。丁某认为自己于2011年10月受聘于甲医院,领取受聘报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甲医院则认为,林某在外就诊、用药与医院无关,丁某在非工作时间做出的诊疗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诊疗行为视为个人行为 过错应由医生个人承担 莆田市城厢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一、陈某二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8日、10月9日、10月17日三张处方笺均非甲医院制式,且无门诊病例及收费票据等材料证实甲医院在相应日期对林某进行了诊疗,且林某2017年10月10日的体检记录仅能证实其于该日在甲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不能证实甲医院在该日有对林某进行诊疗,故丁某于2017年9月8日、10月9日、10月17日对林某的诊疗应视为其个人行为,相应的诊疗过错应由其个人承担。 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丁某于2017年10月9日、10月17日对林某的两次诊疗,与林某病情延误最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约为20%,故可酌情认为由丁某承担上述损失的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丁某赔偿陈某一、陈某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7031.2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该医生是退休后返聘至甲医院工作的。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有患者在医院体检的记录,并没有医院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记录,仅有的几张药方也并非该医院制式,且只有医生在药方中的签名,因而认定医生诊疗行为非职务行为,故医院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为避免此类纠纷,患者就诊应当在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避免私下问诊,权利相对能够得到保障。此外,患者在就诊后应保留完整的就诊记录,以便发生纠纷后维权。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