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彩印欠条称已还款 法官表示明显不符常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0日讯 经济纠纷中,欠条的彩印件能否作为认定证据?近日,晋江市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持彩印欠条的被告应偿还欠款。这是怎么一回事? 魏某与晋江某汽车配件公司、汤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魏某诉称配件公司、汤某向其购买原钢,并于2017年7月14日、10月13日各结欠货款73万元、44万元。后配件公司、汤某仅支付其66万元,尚欠货款51万元,诉请配件公司、汤某应偿付拖欠的货款5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然而,配件公司、汤某则称,2017年7月14日,汤某代表配件公司与魏某结算,并出具欠条结欠货款73万元。后配件公司还款29万元,双方于同年10月13日重新结算,汤某另行出具欠条给魏某,结欠货款44万元,并收回了7月14日出具的欠条,将收回的欠条交给配件公司的会计人员收存。2018年1月19日,配件公司在结清剩余的44万元欠款后收回了10月13日出具的欠条。因此,配件公司已经还清了所结欠的款项,并提供两张彩印欠条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 晋江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配件公司提供的两张欠条属于彩印件,且作为彩印件的特征十分明显,易于分辨。配件公司主张汤某在付款后将彩印件当成原件收回,收回后还交给公司负责财务的人员,不管是汤某还是专司财务的人员在长时间内都未能发现收回的欠条为彩印件,而且该情形还发生了两次,这明显与常理不符。 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证据,对配件公司的反驳主张,不予支持。配件公司两次共结欠魏某货款117万元,扣除已付款项66万元,尚欠货款51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配件公司偿还魏某货款5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泉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付款后向债权人收回债权凭证都应当对其进行慎重的检查,有审慎义务。本案中,配件公司提供的欠条作为彩印件的特征十分明显,易于分辨,配件公司不可能不加分辨地在付款后将彩印件当成原件收回,这明显与常理不符。配件公司企图以其持有的两份欠条彩印件,来构建一个还款的事实,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显然无法对抗魏某持有的欠条原件。配件公司这种混水摸鱼的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故仍应当偿还欠款。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陈凯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