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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两辆共享单车 被判拘役四个月

2019-02-22 11:03: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2日讯   共享经济时代,共享单车较好缓解了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因其方便快捷,深受广大民众的青睐。但如果将“共享”变成了“私有”,不仅违背社会公德,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57岁的李某文是外来务工人员,在龙岩市永定区做一些小本生意。

2018年12月7日,李某文在龙岩市新罗区老汽车站附近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共享单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回其位于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五联村洋头塘的出租房,为了避免被发现,还将该车的智能锁破坏丢弃。同月12日,李某文又在龙岩市新罗区老汽车站附近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共享单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回其的出租房,并将该车的智能锁破坏。同日,该品牌共享单车所有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共享单车的车辆GPS定位信息找到李某文的租住处,并报警。经鉴定,李某文盗取的二辆共享单车价值人民币3216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共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李某文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形,一审以李某文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被告人为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对共享单车这个新生事物了解较少,但其绚丽外表、无序停放等较易诱导他人实施盗窃行为,且由于被告人对共享单车自身缺认识,不知晓车辆处于营运公司GPS的时时监控下便引发了本案“掩耳盗铃”的闹剧。

共享单车服务于公众,共享单车的直接使用者、获益者也是公众。不管多精细的制度设计,不管多详尽的惩戒手段,关键还是激发公民自主维护单车运营的责任感。其实,正确使用单车不仅是责任使然,亦是自我保护之举,不要因共享单车触碰了法律红线。公民应当按照共享单车使用规定正确使用,尽量将停放位置确定在白线范围之内。若相关区域无白线划分或部分公民为使用方便将单车停入小区内,则注意停放地点不要选择封闭空问,以相对的公众第三人可以扫码方式找到、接触到、正常使用该单车为判断标准。维护单车正常运营人人有责,若发现非正常搬运,也应及时致电单车运营公司或及时报警,及时惩处破坏单车等不端行为。

因此,不仅要对单车运营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更应加强对已经发生的各种破坏单车、非正常使用单车、意图占有单车等行为惩处的宣传,鼓励全民监督。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