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冰毒十公斤 龙岩中院对一毒犯执行死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3日讯 2月22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武平县依法对贩卖、运输冰毒十公斤的毒犯赵云华执行死刑。 2016年11月24日,赵云华(男,1963年3月1日出生,上海市黄浦区人)和陆慧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雇乘张永某(另案处理)驾驶小车从上海市前往广东省普宁市,由严映某(在逃)及其子严进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待。11月25日赵云华、陆慧某将筹集的现金40万元交给严映某父子,晚上严进某带领赵云华等三人上高速返回上海市,行驶途中,严进某要求张永某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事先在该处附近等待的严映某将两个装有毒品的黑色皮包交给乘坐在后排座的赵云华、陆慧某,随后严映某父子离开。该车行至武平县闽粤高速检查站入闽卡口处,公安民警例行检查时从车后排的两个黑色皮包中共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1袋,净重共计10002.6克,遂将赵某华、陆慧某抓获。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云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2.6克,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赵云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赵云华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云华执行死刑。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谢林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