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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救助” 为执行工作“上保险”

2019-03-12 09:26: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如何保障困难申请执行人权益?

“保险+救助” 为执行工作“上保险”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2日讯  “我真的非常谢谢你们,帮我解决了大难题啊!”日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接待室中,申请人黄某某接过执行法官递上的司法救助金时激动地说。这一刻,她等了四年。

黄某某是一名下岗工人,五十余岁的她,仅依靠单薄的家政工作收入来维持家庭生活。2015年,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造成黄某某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前臂皮肤组织挫裂,左头状骨撕脱性骨折。巨额的医疗费让这个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随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所在公司予以赔偿。

2017年,历经多次诉讼,终审法院判决肇事者所在公司赔偿黄某某9万余元。胜诉的黄某某以为,这笔赔偿款能让不堪负重的家庭喘口气。但事与愿违,因经营不善,当事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黄某某自从受伤后无法从事体力劳动,这让她的生活再次陷入窘境。

2018年10月,该案件移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承办法官陈艳对该案案卷进行了仔细查阅,并按相关程序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依旧未能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由于经营困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

为保障黄某某的胜诉权益,执行法官找到该公司现法人代表游某,希望其能履行法院判决该公司的法定义务。

面对陈艳的到来,游某显得不知所措,表示对此案毫不知情。在陈艳耐心地释法说理下,游某终于表示同意与该公司前法人代表郑某进行协商,共同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该公司确实面临经营困境,郑某也已负债累累,陈艳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均无法达成协议。

受伤后的申请人黄某某顶着巨大的生活压力,而法院穷尽措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如何保障黄某某的胜诉权益?

“当时我以为这个案件的执行款不能执行到位,正好最高院下拨了一笔司法救助金,就帮她上报申请了。”陈艳介绍,随着最高法院划拨的一笔司法救助金的到来,该案的执行工作有了转机。接到上级通知后,陈艳第一时间核对该案案卷与黄某某相关情况,确定其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后,当即启动申报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据了解,为坚决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战,助力全国法院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保险救助工作。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对全国法院涉民生案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申请执行人进行保险救助。

经过多方努力,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最终为黄某某申请到司法救助金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五万元司法救助金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这一救助款并不是为被执行人承担法定义务,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依法恢复执行程序,并将该保险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为更多“执行不能”案件的困难申请执行人给予救助,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温暖和关怀,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本报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黄延萍 杨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