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检察机关曝光两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8日讯 “3·15”期间,福州检察机关曝光了两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不法分子冒充知名品牌生产销售产品,其中包括福州本土知名的老字号品牌。 自行调制调味品 冒充福州本土老字号 “民天”取民以食为天之意,是福州本土的“中华老字号”,深受老百姓喜爱。然而,却有几名不法分子,将自行调制的假冒伪劣鱼露、调味酱、香醋等分装入知名品牌调味品的包装中,就“变身”民天甲级香醋、民天特级鱼露、民天一级鱼露、B.B番茄沙司等知名产品。 据悉,公安机关当场查获68000张假冒民天牌香醋商标、50000个假冒民天牌瓶盖和15000张假冒“B.B.”牌番茄沙司商标,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潘泰牌甜辣鸡酱161箱、假冒“B.B.”牌番茄沙司115件、假冒民天牌香醋40件、鱼露(一级)87件、鱼露(特级)26件。 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梁某强、林某琴利用其经营的公司,在租用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的厂房内,将其自行调制的鱼露、调味酱、香醋等分装入从李某平等人处购买的假冒民天牌、潘泰诺华星牌、“B.B.”牌等注册商标品牌的包装中,包装成民天甲级香醋、民天特级鱼露、民天一级鱼露、B.B番茄沙司、“潘泰”牌甜辣鸡酱等产品销售给谢某平,从中牟利人民币42.6万元。 李某平明知梁某强等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公司为梁某强的产品包装,从中获利达人民币10.5万元。谢某平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公司向梁某强购进假冒民天牌、潘泰诺华星牌、“B.B.”牌等注册商标品牌的产品进行销售,从中牟利人民币8.47万元。 审查中,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未追究单位犯罪。梁某强利用其经营的公司进行犯罪,依法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李某平、谢耕平均通过其经营的公司实施犯罪,上述行为均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2018年9月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以梁某强、林某琴及其经营的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李某平及其经营的公司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谢某平及其经营的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梁某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林某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谢某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李某平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 掺杂酒“变身”知名洋酒 累计销售额竟达千万元 用高档酒掺杂低档酒勾兑的“二类酒”,也叫“夜场酒”,却摇身一变,成了马爹利、芝华士、皇家礼炮、轩尼诗等知名洋酒,专门销售给酒吧、KTV等娱乐场所。 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陆某贵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福清市某烟酒店及其股东高某英、林某花、唐某玲销售大量假冒马爹利、芝华士、皇家礼炮、轩尼诗等注册商标的洋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66万元。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陆某贵供述,其销售给下家的洋酒都是勾兑的“二类酒”,即用高档酒掺杂低档酒,也叫“夜场酒”,专门用于销售给福清市内的各大酒吧、娱乐城、KTV等娱乐场所,累计销售额达人民币1800余万元,系近年来办理的案值最大的销售假酒案件。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陆某贵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福州鼓楼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根据鉴定结论,认定陆某贵所销售的洋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但符合国家酒类质量标准的产品,从而将其罪名从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改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这一改定性。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张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