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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资质变更推卸责任 学员学车不成退款遇阻

2019-03-20 10:20: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驾校行为构成违约应退还报名费并赔偿损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0日讯  王南(化名)是数百位在设有“ 路驾校(化名)”指示牌的报名点报名学车的学员之一。2016年,王楠在“路驾校”报名学车。但是,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王南既未获得驾驶培训服务,也没有收到退款。经了解,王南发现这并不仅仅是自己一个人的遭遇,于是,他和许多学员一起走上了维权之路。然而,这段维权之路却因为驾校资质变更而变得颇费周折。

福建省路交通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福建路学校)约定“路驾校”为王南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培训费5980元。王南支付培训费。报名点向王南出具抬头为“福建路学校”的收款收据一份。

可是,原有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的福建路学校,早就在2010年9月将驾校资质变更到福州市路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简称福州路公司),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潘某。变更后,福建路学校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但其仍设立报名点,并通过福建路学校等机构及网站收集生源,最终因无培训资质,无法为报名学员提供驾校培训。虽然福州路公司承诺全力做好在报名点报名但未获得驾驶培训服务学员的培训处置工作,但仍有多名学员未获得退费赔偿、亦未获得驾驶培训,故学员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福州路公司觉得很“委屈”。在他们看来,公司并没有与数百名学员签订过培训协议、出具过收据或者签订有退费协议。对此,福州路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均主张福建路学校招收的学员与他们公司无关。

审理与说法:

未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应退还报名费并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福州路公司与福建路学校系相互独立的主体,但两者存在一定的联系。

首先,两者名称相似,均含有“路”,且分别含有“驾驶员培训”及“交通职业培训”字样,故两者在所从事的业务方面亦具有相似性;其次,福州路公司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系从福建路学校处变更而来,故两者存在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上的承继关系;第三,两者在案涉培训报名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潘某。

根据两者间存在的相似性与关联性,在福建路学校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而福州路公司具备该资质且两者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王南有理由相信“路驾校”招生报名点即为福建路学校与福州路公司对外驾驶培训报名点。

综合福建路学校的招生、收费、出具退款协议等行为,可证实以“路驾校”名义向外招收驾驶培训人员均与福建路学校、福州路公司相关联。故可确认王南主张其所涉的驾驶培训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福州路公司、福建路学校成立。但在王南履行缴费义务后,福州路公司、福建路学校未履行为王南进行驾驶培训之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退还报名费并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这个案件虽然从审判层面支持了学员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但是这些学员不能及时学车参加考试、为之奔波信访诉讼花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所以,进行这种预付型支出的时候,一定要确认交易对象的身份、考查交易对象的实际履行能力、保留合同文本或者消费记录、及时完成交易。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