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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当庭撕毁证据 妨碍诉讼被拘留罚款

2019-03-22 09:46: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时发生惊人一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2日讯  3月20日,因在庭审过程撕毁重要证据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三万元的陈某获释。同日,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

3月5日上午,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借条》原件和转账凭证各一份,法庭交由被告陈某进行质证,被告陈某对《借条》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在质证过后,被告陈某私自撕毁《借条》,撕毁过程被法庭监控设备全程记录,在铁证面前,陈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延平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当日依法决定对陈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3万元。

延平法院作出上述决定后,陈某认为罚款太重,依法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延平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15日并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无不当,故复议申请人陈某请求减轻罚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曾兴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