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被告索借款 举证不能被驳回诉请
法院: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26日讯 打官司的时候,原告和被告都有证据,那么,法院该听信谁的证据呢?日前,福州一对昔日恋人为了一张借条,对簿公堂,双方各执一词,还都拿出了证据,争得是不可开交。最后,法院是怎么审理的呢?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王某因陈某借钱不还将其告上了法庭。王某称,自己与陈某是朋友关系,陈某以投资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借款计16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经结算陈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13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经多次催讨陈某仍不还款,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向王某借款130万元,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为据,而陈某未能为其辩称提供有效证据,故判决陈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某称,自己与王某其实不仅仅是“朋友关系”,事实上是“夫妻”性质的同居情侣关系,而借条产生的原因是王某的小姨曾拿出130万元叫王某帮忙赚钱,结果却被王某炒亏损了;王某母亲催着要她将钱还给小姨,为了向母亲有个交代,王某请求陈某帮她写张欠条证明这130万元是借给陈某投资的。 陈某在二审中提交了一组新的证据,证明陈某的银行卡的资金来往均系恋人王某在操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王某曾经的情侣关系可予确认,王某所提交的《借条》与汇款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不能直接证实借款有实际发生。 综合案情,法院认定陈某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优势,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其要求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应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王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是该案的焦点。 从王某提供的160万元的资金走向及在案的其他证据中,不能得出该160万元原系履行本案《借条》的结论,而陈某提供的一组证据明显证明力更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据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从王某的陈述来看,陈某二审提交的证据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属于对一审证据的补强,综合案情认定陈某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优势,因而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易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