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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

2019-03-28 10:06: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未按规定分类垃圾  处置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8日讯  27日,《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于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在此前的一审中,委员们就提出“处理设施选址难”“鼓励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各环节责任应明确”等意见,此次草案修改稿均相应做出回应。

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的原则。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参与经营所得分配的模式。

鼓励源头减量方面,草案修改稿明确快递企业应当通过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推行包装物的减量化与再利用。提倡绿色消费、办公,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草案修改稿明确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指导服务。施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监督投放人按要求分类投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逐个环节倒逼。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记者 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