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州仓山一“鱼霸”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2019-04-03 10:25: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3日讯 日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仓山区首山路一伙欺行霸市的“鱼霸”恶势力团伙作出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王某、陈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八个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四万二千元不等。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陈某在仓山区首山路附近合伙经营一家鱼铺。2014年初至2018年8月间,为谋取高额利润,黄某纠集在首山路一带为非作恶的刑满释放人员王某入股鱼铺。三人商议合伙经营,分工负责。黄某负责购进活鱼等,并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扰其他鱼贩向首山路附近餐饮店供货;王某负责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到餐饮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威胁,逼迫店铺向其经营的鱼铺进货;陈某负责送货到餐饮店,并要求餐饮店按照其鱼铺的定价付款。三人长期结伙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扰活鱼货源进入首山路附近餐饮市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强制向多家餐饮店出售活鱼,垄断当地活鱼供应市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在此期间,王某还多次以其社会恶名为后盾,以借为名向多家餐饮店老板勒索财物。目前,已查实的非法交易总金额超过200万元,非法获利数十万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陈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以威胁等手段,强卖商品,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黄某、王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系犯罪集团的主犯,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同时,被告人王某多次以借为名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仓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