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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辞职才能不受损失? 检察官提醒:辞职须谨慎

2019-04-09 10:53: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每个人都渴望找到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而在入职后又可能因各种原因离职。离职本是正常事,可有些人在离职后或被罚款或被判刑或与公司对簿公堂。这又是为何?日前,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几个案例提醒您:辞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案例①:微信发辞职信有效吗?有效!

张某在某灯饰行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9月-10月,张某因病住院,双方就休假问题未进行沟通,灯饰行于10月20日停止为张某购买社保。2017年10月25日,张某用微信向老板发了辞职信息。当日,灯饰行向张某转账支付了9月和10月两个月的工资。

张某认为,灯饰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灯饰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后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灯饰行老板却表示,张某两个月旷工未来上班,本可以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考虑其身体状况,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反而按两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转账给他。辞职是张某自己通过信息提出来的。

张某则表示,信息不是他发的,是他的妈妈拿他手机发的,他并不知情,而且这也不是书面形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称辞职消息是其母亲用自己手机发送的,自己并不知情,但其未提出确凿证据,且即使该微信消息为其母亲所发,在发出辞职消息后,张某并未向灯饰行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其行为视为默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所以,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故认定张某有辞职的意思表示。鉴于双方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灯饰行应当按照张某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检察官提醒:

对于员工而言,基于电子数据瞬间传送的特性,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辞职前需慎重考虑。

案例②:辞职后报复公司,可能被判刑!

2018年8月,杨某带着几份自己的作品到上海某公司应聘设计师的岗位。面试过程非常顺利,考官十分满意她提交的作品,让她第二天就到公司上班。

第二天,到公司报到的杨某向部门经理提交了第一份设计作品。没想到,杨某信心满满的作品被部门经理退回,杨某自觉从未受过这样的委屈,和部门经理大吵一架,一怒之下辞职回家。

回到家的杨某始终咽不下这口气。她发现公司并未将她的网络账户权限关闭。仍在气头上的杨某决定报复公司:她登录公司的网站后台,更换了公司网店的头像及主页,随机删除了部分商品的图片及产品分类。第二天,公司发现网店无法继续照常运作,影响了正常经营。为修复网站,公司花费了近3万元人民币。

杨某为泄私愤,以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被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起公诉。最终,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遇到不顺心的事情离职后,千万不要肆意报复,最终可能出气不成反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