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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识购车多“陷阱” 神经“绷弛”苦维权

2019-04-19 10:45: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9日讯  伴随汽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汽车经销商瑕疵交付、销售欺诈等现象及问题也屡屡出现,不少消费者遭遇了维权困境。近日,西安一女子在4S店坐奔驰车上哭诉维权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据女车主哭诉,她购买了一辆66万元的奔驰车,然而新车还未开出4S店,就发现车辆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4S店表示无法退款也不能换车,只能按照“汽车三包政策”更换发动机。女子无奈,只得用“撒泼”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

了解完事情前因后果,网友们为女子的遭遇感到不平的同时,也对部分汽车商店在卖车过程中设下的重重“陷阱”提出控诉。本期普法版结合相关案例,梳理了购买车辆需注意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醒广大消费者避开车辆买卖中的“陷阱”,若不幸中招应及时依法维权。

案例①

提车发现车辆瑕疵  客户要求换车遭拒

为生活所需,汤先生到宁波某汽车销售公司买车。经过挑选后,汤先生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协议,载明:汤先生向宁波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车价186900元,汤先生交付购车定金3000元,约定交车日期为本月内,交车地点为汽车销售公司展厅,交车方式为自提,以及其他合同内容。随后,汤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定金3000元,并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口头约定了提车日期确定为签订合同后的次日。

次日下午,汤先生按约到该公司验收车辆,但发现准备交付的车辆车载导航仪不能正常使用,经该公司的四名工作人员先后操作仍不能正常使用,当即要求该公司提供同型号的其他车辆供其挑选。然而,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当场拒绝汤先生挑选车辆的要求。汤先生遂要求解除车辆销售协议并退还定金,汽车销售公司也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引发纠纷。

因协商未果,汤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协议,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6000元。

法院判决:

解除双方协议 返还合同定金

法院认为,汤先生为生活消费需要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双方产生的纠纷首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分析、判断。汤先生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案中,汤先生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到汽车销售公司处验车提货时,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汽车经销商有义务保障消费者比较、挑选商品的权利,但汽车销售公司仅提供一辆汽车准备交付,且拒绝汤先生要求挑选其他车辆的合理要求,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汤先生的合法权益,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汤先生依法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鉴于本案证据不能证实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导航仪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尚不能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解除合同后可以不适用定金罚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协议,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汤先生合同定金3000元。

律师提醒:

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丽提醒,提车时,消费者应仔细验车,查看外观、配件、机械部件和内饰装潢等是否与汽车销售公司的承诺相符,对车辆重要部件的性能要进行检查,确保无问题后再签字交接车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店家沟通,协商不成,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案例②

花107万元买到旧车 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为方便出行,车主吴女士花107万元在福建某车行选购一辆轿车。结果,车辆一交付,吴女士就发现车辆存在车皮凹点、内饰表面有多处污渍、四个轮胎生产年份不同以及车辆的保险杠部位的车漆与其他部位的车漆不一样等一系列问题。吴女士就上述问题多次与销售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处理,但均未果。

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后获悉,该车辆已经有过出险记录,并非全新的车辆,吴女士认为销售公司在车辆销售及交付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涉嫌销售欺诈,故主张撤销双方订立的销售合同。

同时,要求销售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1070000元,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及车辆购置税损失103000元、车船税损失1500元及保险费损失34061.64元;另主张相当于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即3210000元,总计赔付440多万元。

法院判决:

经营者隐瞒情况 其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认定吴女士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重要信息,其行为属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员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综上,判决支持吴女士的各项诉求。

律师提醒:

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丽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应适用的三倍赔偿罚则予以处理。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若车行在销售之时告知吴女士案涉车辆实际情况,对吴女士的购买选择必将产生重大影响,而车行未将真实情况告知吴女士,导致吴女士在购车时未能对车辆是否是新车作出正确判断,其隐瞒上述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或放任吴女士与其订立、履行汽车买卖合同,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适用三倍赔偿罚则的法律规定。

因此,消费者遭遇类似情况,建议收集证据,及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