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后男方移情别恋 女子起诉索要“青春损失费”
法院:无法律依据 驳回原告诉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2日讯 “青春损失费”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时听到的一个词。当男女双方分手之时,被分手的那方总企及能通过索要“青春损失费”来止损,但法律是否会予以支持呢?近日,平潭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引起的“青春损失费”纠纷。 小宋和小王系大学同学,从大一就开始同居,之后俩人又相约考研。在校这7年,他们一直是班上同学艳羡的“神仙眷侣”。刚开始二人生活过得很甜蜜,山盟海誓非君不嫁、非卿不娶。奈何岁月带走了原有的激情,小王渐渐对小宋感到厌烦。一直想等到事业稳定之后再考虑婚姻问题的小宋,在工作半年后,发觉小王似乎有异常。眼瞅着自己年纪也大了,小宋就要求小王结婚,可小王犹犹豫豫一时没有答应。 之后,小宋才知道,小王在工作中遇见了年轻漂亮、充满朝气的小秋,慢慢地被小秋吸引了,打算抛弃她,与小秋结婚。小宋知道后,大闹一场,并一气之下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支付“青春损失费”。 法庭审理过程中,小宋诉称,10年的青春对于女人来说是非常宝贵的,这10年来自己一心一意对小王,将小王视为人生伴侣。现在小王心里有了别人,而自己年纪也大了,结婚再找对象非常不容易,有可能会孤独终老。她认为,小王浪费了自己10年的青春,需要支付自己“青春损失费”。小王辩称,小宋和自己同居这么久,是小宋自愿的,自己没有义务支付她“青春损失费”。 法院审理: 十年间,小宋把自己最美好的青春献给了对方,却不想是这么一个结果。那么,小宋提出的“青春损失费”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平潭法官经审理后认为:“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术语,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其确切含义。同居生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如果没有民法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为,单纯以同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一般无法得到支持,因为这种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小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试婚、同居均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不少人热衷“试婚”。试婚实际上是同居关系的一种,它不受法律保护。分手后,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不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要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需要做终止妊娠的手术,基于公平原则,男方应分担一些手术费用;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侵犯了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如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所有权等,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同居关系而予以豁免。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陈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