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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梅列区检察院成功指控拒不认罪被告人

2019-04-26 09:48: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重视证据 不枉不纵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一起街头扒窃案件,有视频监控,无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怎么办?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历时三年,依靠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成功指控拒不认罪被告人。“虽然办案过程颇为曲折,但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日前,三明市梅列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个月前被告人林某已被送往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0日晚,梁某与同伴外出时,放在上衣口袋里的手机(价值4356元)被一尾随在后的年轻人窃走。次日,梁某到派出所报案,民警调取监控视频观察发现,行窃男子就是“惯偷”林某。林某曾两次因盗窃被判刑,还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2014年11月刑满释放。

2016年1月28日,民警在三明市梅列区徐碧村将林某抓获归案。同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梅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详细阅卷和梳理在卷证据,认为扒窃案件作案过程极短,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可以直接证明嫌疑人实施盗窃,必须形成更加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证明扒窃是嫌疑人林某所为。2016年5月、7月,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为此,侦查人员让林某的父母、三名熟悉林某的民警、两名同村老乡等对视频中的男子进行辨认,均指认该男子是林某;在林某母亲的住处,还搜到林某所穿的一件与视频中扒窃男子穿着相似的衣服。根据林某手机通话定位显示:案发前后几分钟的时间内,林某在案发地点附近,林某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

综合以上证据,承办人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视频中实施扒窃的男子系林某,其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2016年8月26日,梅列区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庭审中,林某却辩解:“监控视频并不清晰,拍到的只是和他长得相像的路人;至于手机信号在案发时段、地点出现,也只是因为自己那天有事恰好路过……”

那么,监控录像里实施扒窃的人究竟是林某还是另有其人?要排除可能性,需要技术鉴定。检察机关遂撤回起诉,但他们并未放松对该案证据的收集补强,为增强法官对指控犯罪证据的内心确信,该院积极寻求通过技术鉴定手段获取新证据,确保案件不枉不纵。

在三明市检察院公诉部的支持下,2018年1月,该市检察院派员与梅列区检察院案件公诉人、公安侦查人员远赴重庆,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视频监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通过“分别检验”和“物像、人像比较检验”得出检材视频中出现的男子人像,与供检的当事人样本“人像图片中记录的人像”,倾向于为同一人像的鉴定意见。

就在办案部门对该案进一步补强证据的同时,林某又“犯事”了。这次,他因在酒吧与他人起争执,将对方打成重伤,再次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后由梅列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2018年8月23日,梅列区检察院以盗窃案“有新的证据”为由,连同故意伤害案对林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是新证据,系法定鉴定机构作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再排除当事人有双胞胎兄弟的可能,以及结合现有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环环相扣,可以证明监控录像视频中的扒窃人与供检的当事人样本为同一人像。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对林某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11月22日,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林某就是监控视频记录的扒窃人。近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至此判决生效。

(本报记者 雷闽娟 黄丽青 通讯员 石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