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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集体林木建老人院是犯罪

2019-05-09 14:17: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古田县检察院对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9日讯 “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古田县检察院检察官现场宣布:“鉴于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与村委会签订‘补植复绿’协议书,对被毁林山场进行补植复绿,本院决定不予起诉。”

近日,在古田县鹤塘镇森林公安民警和杉洋镇坂斗村村干部的见证下,古田县检察院检察官前往滥伐集体林木建老人院案件发生地,现场召开(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布会,对犯罪嫌疑人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作相对不起诉宣告。

2016年,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所在的村集体为修建村老人幸福院,选举出包括俞某甲、俞某乙在内的7名理事会成员,主持修建村老人幸福院事宜。时任村老人会会长的俞某丙向理事会提出砍伐村集体所有的“溪尾”山场林木用于修建老人幸福院的建议获得通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俞某甲、俞某乙雇工砍伐林木,用于修建村老人幸福院。

经有关部门事后鉴定,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6立方米多。2019年1月18日,侦查机关以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将该案移送古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如果只是一诉了之,被破坏的生态依旧难以恢复,遂决定依法启动“补植复绿”机制。

犯罪嫌疑人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且为弥补过失,已与村委会签订“补植复绿”协议书,对被毁林山场进行补植复绿。截至目前,已补种松树1500株。此外,3名犯罪嫌疑人是为了集体公益事业而砍伐林木,个人没有非法占有和牟利的故意,主观恶性小。据此,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很多村民感到疑惑,砍伐村集体林木用于建村老人幸福院,也构成犯罪?为此,古田县检察院决定召开现场(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布会,释疑解惑。

针对偏远山区群众法律知识缺乏,保护生态环境意识淡薄的情况,在(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布会现场,除了3名被不起诉人外,还邀请了本村的村委、村民以及邻近村的多位村主干参加。承办检察官对3名被不起诉人宣告不起诉决定后,作了不起诉理由说明,并通过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对村民进行法治教育,重点讲解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涉生态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达到“办一案治一片”的法律效果。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向村民发放生态检察宣传手册及“扫黑除恶”宣传单,将现场宣布会作为开展“七五”普法和送法进乡村的重要载体。

检察官提醒,不管砍伐林木的目的如何,是砍伐集体林木、自家林木,或是购买的林木,都要依法经林业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且应当严格依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树种、方式进行砍伐。根据福建省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关具体数量标准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便构成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3立方米或幼树150株便构成盗伐林木罪。除此之外,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还非法收购、运输,达到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

(杨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