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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与摩托车相撞 骑手重伤死亡行人被判徒刑

2019-05-10 11:35: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检察官: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0日讯 一些人想当然地以为“大车让小车,小车让行人”,所以不顾交通规则,仗着机动车看到行人就必须减速,马路想过就过。那么,如果行人和机动车相撞,一定是机动车负主要以上的责任吗?以下案例会告诉你答案。

2018年10月9日,行人陈某霞在过马路时,突然加速横穿马路,此时,刚好一辆摩托车驶过,结果行人和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陈某珠因避让不及,被撞倒在地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行人陈某霞也受了伤。

陈某霞在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时,未能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霞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检察官说法:

泉州市泉港区检察院检察官郑志杰表示,这是一起由行人加速横穿机动车道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很多人的印象当中,行人属于交通事故的弱势群体,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大部分是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而本案却相反,是因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行人需负主要责任。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人也能犯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解释来看,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那么,本案中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哪项规定?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案是行人陈某霞加速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避让不及造成的重大事故。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检察官提醒:不论是行人,还是车辆驾驶员,在交通出行上都要自觉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人在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吴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