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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一审宣判

2019-05-27 09:55: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丈夫出车祸意外身亡,生前曾做试管婴儿在泉州某医院留下冷冻胚胎,

医院却称要终止胚胎的冷冻保存,妻子将医院告上法院。
 
福建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一审宣判  法院支持原告处置冷冻胚胎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7日讯 试管婴儿等现代化医疗技术给无数不能孕育的家庭带来了福音,但也因此出现了一些纠纷。5月23日上午,一起因冷冻胚胎归属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泉州市丰泽区法院东湖法庭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郭某处置冷冻胚胎。记者获悉,这是全省首例关于冷冻胚胎处置权纠纷案。
 
事件回顾:
 
丈夫出车祸不幸身亡  冷冻胚胎成唯一念想
 
郭某与丈夫庄某于2003年11月结婚,因患有不育症,夫妻二人于2016年3月到泉州某医院采取“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的方式进行治疗,并与医院签署《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次月,庄某、郭某夫妇经该医院采取穿刺术、取卵术形成优质胚胎4个,冷冻保存2个。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4月,郭某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此时夫妻二人的2个优质胚胎仍在医院冷冻保存,医院提出将终止胚胎冷冻保存并丢弃。郭某因丈夫意外离世悲痛不已,认为该冷冻胚胎是其丈夫生命的延续,多次与医院协商,由自己行使该胚胎处置权,双方协商未果引发纠纷。
 
此后,郭某将泉州某医院告到丰泽法院,要求对冷冻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争议焦点:
 
涉案胚胎应归谁所有  无遗嘱是否视为放弃
 
4月10日上午,该案首次开庭庭审。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展开唇枪舌剑的辩论。
 
“原告的请求违背丈夫的真实意思。原被告签订的《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第10条明确指出,胚胎保存期间,如果出现夫妻双方之一或两个均死亡而没有在遗嘱中留下涉及胚胎意见的,允许医院终止胚胎的冷冻保存……”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从四个方面为被告展开辩护。
 
除了当时的约定,被告代理律师还指出,郭某请求对胚胎行使处置权,不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也不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规定。“保存胚胎的用途为生育,现原告的丈夫已去世,原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殖条件,也不符合上述原则所规定的社会公益原则。同时,该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原告郭某代理律师则表示,原告将胚胎冷冻保存于医院,并未将胚胎的相关权利交由被告医院,仅是委托被告进行冷冻保存,从伦理、情感等方面,案涉胚胎的合法权益都应由郭某享有。
 
“没有留下处理遗嘱,并不一定就要视为其放弃冷冻胚胎。第10条是被告拟定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针对院方提出的同意书约定,原告律师表示,郭女士丈夫生前签署相关协议,就已经表达了持续冷冻保存的意愿,因此以放弃冷冻胚胎为前提的后续处置无从谈起。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官决定休庭,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院判决:
 
综合伦理、情感等因素  判决胚胎由妻子处置
 
5月23日上午,因法庭调解未果,该案再次在丰泽法院东湖法庭开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鉴于体外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质,是蕴含人格利益的特殊之物,应当受到特别的尊重与保护,因此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应当受到限制,其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也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法院认为,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赠送配子、合子、胚胎,但对于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法律并未予以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郭某对该胚胎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郭某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之一,依据合同享有相应权利,系胚胎的权利人。该胚胎携带郭某夫妇的基因,不论是对亡夫的情感寄托还是出于对自身人格利益的保护,郭某主张胚胎由其处置,于情于理亦无不当。
 
郭某夫妇在冷冻保存胚胎之时,考虑更多的是保存胚胎待日后生育子女,一方意外死亡等不幸事件的发生导致的胚胎处置问题是两人难以意料且未加以认真考量的。因此,不能以男方没有留下关于胚胎的处置遗嘱,就视为其放弃。冷冻胚胎保存于男方死亡前,且未出现逾期缴交冷冻保存费的情形,可以推知他生前有留存胚胎的意思表示。在无证据表明他反对郭某对胚胎进行处置,应当保护生存一方即郭某对胚胎所享有的权利。因体外胚胎具有人格属性,除非郭某与丈夫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胚胎,医院无权自行处置诉争胚胎。
 
此外,体外胚胎不可分割也无法估价,不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属于遗产。郭某丈夫不幸逝世,对郭某而言,胚胎不仅承载其对丈夫的精神慰藉,也蕴含其自身人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非财产利益,无法让与和分割,因此胚胎的权利应当由郭某一人享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郭某冷冻保存在医院的2枚胚胎交由郭某处置。法院特别指出,郭某对胚胎的处置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也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本报记者 叶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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