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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晋安法院宣判一起涉恶“套路贷”案件

2019-05-27 10:26: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7日讯  日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到一万三千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位于晋安区五四北某小区的暂住处为聚点,陆续纠集多人,以“高利套路贷”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钱财。通过签订借条、收条、借款承诺书以及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虚假的巨额租房押金收条等材料,然后再以收取高额“砍头息”“看点费”“手续费”的方式大幅减少借款实际支付金额,待被害人无法还贷时,采取“转贷平账”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向自己或介绍的其他“套路贷”公司再次借款偿还之前的债务,同时大幅虚增借款金额并重新收取“砍头息”“手续费”,被害人就此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套路中无法挣脱,被不断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所欠借款越来越多。当被害人确实无力还款或是拖欠还款时,刘某某等人便通过电话进行言语威胁恐吓,泼红油漆写大字、胶水堵锁孔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讨债,并随意敲诈额外费用作为好处,甚至滋扰、威胁被害人的亲朋好友逼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实施非法放贷,陆续纠集多人,以威胁、恐吓、换锁、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等“软暴力”手段讨债,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情节恶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为相对固定人员的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采取威胁、恐吓他人,严重滋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未经他人许可,以强行侵入后即强行入住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决。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