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英烈名誉荣誉 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019-05-28 11:18: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一:
微信群侮辱救火烈士 经教育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8日讯 近日,石狮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某在499人的微信群里发布侮辱四川凉山救火烈士言论,并狂言不惧被抓,言语极其恶劣。随后,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4日。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发现上述线索后,检察长陈林高度重视,指示民事行政和生态资源检察部迅速介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经查,刘某在网络上公然辱骂英烈,侵害了30位英烈的名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福建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泉州市检察院民事与行政检察部的指导下,石狮市检察院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积极探索诉讼外保护英烈方式,促成当事人公开道歉,在最短时间内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维护英烈形象。
经教育,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将在今后的生活中遵纪守法,悔过自新。同时,他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向30名烈士的家属及社会各界表达歉意。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30位英烈的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然而,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征求30位英烈近亲属的意见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英烈的尊严无法得到及时的维护,受损的公共利益将长期处于受侵害的状态。检察机关探索以诉讼外的方式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力求节约司法资源,切实推动公益诉讼问题在检察环节得到有效解决。
案例二:
在烈士陵园穿纳粹军服自拍 受到行拘处罚并登报道歉
李某、吴某是杭州一家理发店的同事,2018年12月30日晚上10时许,俩人下班后回到住处,与另外三名同事相约去玩雪拍照。出发前,自称“军事迷”的李某换上自己收藏的一套仿一战德军军服及军帽、并将一套仿二战德军纳粹军服提供给吴某穿。俩人之后在萧山烈士陵园持手机拍照,并在好友数为1940人的QQ空间发布,后被不断转发扩散,短时间内相关内容即达36800余条,社会影响恶劣,引发了网友的强烈不满。
2019年1月1日,公安机关对二人寻衅滋事行为立案调查。1月8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对吴某处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随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检察院提起的“被告李某、吴某侵害萧山烈士陵园烈士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终当庭判决,被告李某、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上述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李某、吴某承担。
检察官说法: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荣誉神圣不可侵犯。萧山烈士陵园是“褒扬烈士、教育后人”的重要公共场所,俩被告的行为轻视英雄先烈,无视公众情感,蔑视法律尊严,侮辱和亵渎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侵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赋予了检察机关英烈保护公益诉讼职能。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张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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