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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虽离异 不得拒付孩子抚养费

2019-05-31 11:04: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前妻更改儿子的名字,前夫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协议离婚,前夫不履行抚养义务,拒付抚养费。抚养费岂能容你说不付就不付?以下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例一:
 
孩子改名  父亲拒付抚养费被告上法庭
 
法院:不能以改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2017年4月,蔡女士和简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蔡女士直接抚养,简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可谁也没有想到,两年后,为了儿子的抚养费,曾经的夫妻竟对簿公堂。
 
蔡女士说,原本她是想既然分开了,就各自少些瓜葛吧!可简先生除了支付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外,自2018年11月起的抚养费至今未支付。蔡女士也试图找简先生要过,可简先生说不给钱的原因是:儿子改了名。
 
法官调解
 
“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 南靖县人民法院土楼法庭的法官说,不管孩子改不改名字,抚养子女是作为父母亲的应尽义务。因此,简先生不能以改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经调解,蔡女士同意自2019年4月起,将抚养费降为每月500元;简先生同意负担其儿子2018年11月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87500元,并截止2020年5月前分三期支付完成。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魏明东 韩佳福)
 
案例二:
 
协议离婚   男方未按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男方有抚养义务 应依法支付抚养费
 
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夫妻协议离婚后男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案件,判决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5500元。
 
女方钟某与邱某于2007年2月25日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女孩。2018年3月14日,钟某与邱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小女儿邱某某随女方共同生活,从离婚之日起邱某每月支付小女儿的抚养费500元。可离婚协议达成,办理完离婚手续后,邱某并未按约定支付小女儿的抚养费,至2019年2月14日止邱某尚欠女儿邱某某抚养费5500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等方面的书面协议。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旦进入要式登记即办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钟某、邱某离婚时就小女儿邱某某的抚养达成协议,该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遂依法判决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55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具体说来,这项权利包括姓名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三方面内容。那么,离婚后,带养方是否可以更改子女的姓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此规定体现了父母平等的亲权原则。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只要父母双方健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应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案例①中,蔡女士的做法侵犯了子女的姓名权,而简先生以此拒付抚养费的做法同样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案例②中,钟某与邱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陈立烽  王智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