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少年审判典型案例
2019-05-31 12:32:33
来源:福建法治报
16名小学生被校长猥亵长达3年
开展儿童性教育刻不容缓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祁某负责主持莆田市荔城区一小学工作,并负责教授信息课、语文课等课程。在任职、任教期间,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教学便利以及学校负责人身份,多次在教室内以教女学生操作电脑为由,或在校长办公室以让女学生打扫卫生、打印材料等为由,对十六名被害人(案发时均未满十四周岁)实施搂抱、摸胸部以及用下体顶被害人后背摩擦等猥亵行为。
【法院审理】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利用担任学校负责人、教师之便,长期在办公室、教室,多次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其中大部分孩童在案发时未满十二周岁)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祁某利用职业便利在教学活动中多次猥亵儿童,再犯可能性较大,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当对其处以从业禁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祁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禁止被告人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相关职业。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十几名被害人长期受到被告人的侵害,虽然既反感又害怕,但一方面因被告人是校长身份,大都不敢反抗,另一方面因害怕被父母责骂,也不敢告诉父母,让被告人得以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连续作案而未东窗事发。
通过本案,一方面建议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品行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以及安全教育,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与自我防范意识。另一方面也呼吁家长适时对子女开展性教育,通过良好的沟通方式教育未成年人面对不法侵害敢于说“不”,增强自我保护和尊重他人隐私的意识。
未成年人无证醉驾摩托出事故
家庭、学校应加强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教育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3日凌晨,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黄某某在东山县某KTV包厢喝酒。当日6时30分许,黄某某于醉酒状态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山县西埔向陈城方向行驶,至陈城镇湖塘路段时,碰撞其前方行走于道路右侧的被害人蔡某某,造成蔡某某轻伤一级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蔡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黄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95.8mg/100ml。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与蔡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东山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黄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
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驾驶证并致一人轻伤,应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预交全部罚金,有悔罪表现,且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未成年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不满18周岁,初中毕业后在外打工,其父母未意识到无证驾驶的危害性及严重性,并未对黄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进行劝阻和教育引导。
速度、酒精等所带来的精神刺激,光靠未成年人自身显然是无法理性控制的。因此,预防未成年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常抓不懈,首先应重视家庭教育,父母应当明确告知孩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给予正确引导。其次,要将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有机融入学校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遵守社会规则、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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