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作业受重伤 跨省调解平纠纷
2019-06-03 13:43: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3日讯 五旬男子受雇出海作业时受伤,要求船方赔偿100多万元,雇佣双方僵持不下。近日,福鼎市司法局嵛山司法所跨省远赴浙江省苍南县,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
53岁的朱某是福鼎市店下镇人,现居浙江县苍南镇,受雇于闽福鼎渔某号船从事渔业生产。2017年11月9日,该船在浙江省台州温岭海区进行海上虾皮网作业,谁知就在起网机下网之时,朱某不慎左脚被起网机乙烯绳夹伤,随即被送往台州市骨伤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18年3月28日从台州市骨伤医院出院。朱某住院期间,船方王某(福鼎市嵛山镇人)支付住院医疗费、伙食费、差旅费、后续取钢板医疗费等共计15万元。
经鉴定,朱某受伤情况按《人体损伤致伤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为八级伤残,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为六级伤残。
出院以后的朱某与王某试图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向福鼎市司法局嵛山司法所寻求帮助。“朱某目前还无法正常行走,我们得过去找他谈。”嵛山司法所所长陈德安表示。
本着“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今年4月12日,陈德安与嵛山镇综治办常务副主任郑良凯、专职调解员吴德星等人一同前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坝头村组织调解。
调解员首先安抚受伤方并表达了慰问。调解前期,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标准不一,赔偿的金额差距很大,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我上网查过资料,像我这种情况可以算是职工工伤赔偿与人体损伤赔偿。我准备了四种索赔方案……看看你们能接受哪种吧?”朱某在现场还显得相对理性。据了解,按朱某所提方案,其要求的赔偿高达100多万元,低则50多万元。“我不能接受。”船方王某拒绝了朱某的要求。
“朱某,你这情况不属于职工工伤赔偿的,职工工伤赔偿适用于受雇于企业。你与船方王某未签订合同,属于个人雇佣关系,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陈德安耐心地对朱某解说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你与王某算得上是远亲关系。当初,王某雇用你也是为了让你多一个赚钱机会啊。你想想,你住院以来,王某是如何表达诚意的。”郑良凯也对朱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听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话,朱某若有所思,有所退让:“说的也是,但是50多万元已经不高了。我现在这样,这条腿是废了,没办法再继续船上作业。还怎么赚钱呢?”
“赔!你现在没办法干重活了,当然要赔!但是我们要进行综合考虑。”吴德星进一步调解道,“王某,你的意思呢?”
王某对朱某受伤一事表示遗憾:“朱某受伤,我们也是万万不想的。我们也尽义务在前期支付了15万元医疗费,现在要求我再拿大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赔偿金,我是拿不出来了……我不推卸责任,但我确实不能接受这样不合理的赔偿要求。”
“王某这个态度是好的,他确实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德安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条文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考虑到朱某未来无法从事船上作业及其伤残程度,王某是否要负责他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又需要负责多少?这赔偿金额的计算可没这么简单,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足足8小时耐心细致的引导,双方的赔偿金额差距逐渐缩小……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次性赔偿朱某36.8万元,分三期支付,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至此,这起渔业务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福建长安网记者 胡苏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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