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保洁员工作期间发病住院 出院途中死亡是否属工伤

2019-06-19 10:55: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公司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9日讯 员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送医治疗,出院途中身亡,这种情况是否属工伤?公司是否应按工伤赔偿员工家属?日前,平潭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判决公司应按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陈某是A物业公司的保洁员,与A物业公司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A物业公司未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2016年5月,陈某在平潭县潭城镇某街道进行垃圾清运工作,突感身体不适,便联系妻子林某帮忙送至平潭医院检查治疗。但因病情严重,经医生建议转至福州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医院告知病危、重症监护、持续吸氧等治疗。次日,陈某要求出院回家,但从福州回平潭途中死亡。
 
陈某死亡后,其妻子林某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提出工伤认定,区社会事业局认为陈某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为工伤(死亡)。后陈某家属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物业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50万余元。A物业公司认为,陈某并不是因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其家属主动要求放弃抢救、自行出院后才死亡的,故陈某不应认定为工伤(死亡)。随后,陈某妻子将A物业公司诉至平潭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与A物业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陈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由此,A物业公司辩称其本欲与陈某家属庭外和解,却错过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机为由不能成立。陈某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A物业公司没有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A物业公司应按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最终,法院判决A物业公司向陈某的妻儿赔付陈某因工死亡的各项损失计5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在工作中,遇到工伤的情况在所难免。其实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降低用人单位风险角度,用人单位都应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对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在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也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惩罚。
 
那么,在工作时不幸受工伤损害,在维权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你需要了解:
 
问题1:认定工伤的一般条件?
 
认定工伤的一般条件,指的是劳动者的某一具体受伤事实认定为工伤所应具备的一般条件。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者必须因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3、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4、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的情形。
 
问题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3: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题4:“加班途中”发生车祸致伤算工伤吗?
 
职工“加班”与平时正常工作同样受法律保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均应当认定为工伤。若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5: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伤概不负责”,就真的不需承担责任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2款规定,我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合同中类似 “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实际上是剥夺了工伤职工一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间接影响了工伤职工生命健康权,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然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仍具有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签署了“工伤概不负责”的职工,仍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工伤概不负责”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高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