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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最高获刑十七年九个月

2019-07-01 10:30: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日讯 6月28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锋等七人涉嫌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刘某锋等七人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据了解,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武平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0年4月,刘某锋伙同刘某胜成立一担保公司,至案发时,刘某锋等人共同或单独以个人名义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开展借贷业务,月利率从2%至15%不等,从中谋取利益。因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欠款或支付利息,自2011年以来,刘某锋便纠集或指使刘某胜等人,有组织地到借款人或其亲属家中、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等,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随意殴打、强拿硬要、任意占用财物等暴力手段和言语威胁、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索要欠款或利息,使被害人或其亲属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
 
2018年2月,为进一步谋取巨额不法利益,刘某锋、刘某胜、徐某华还伙同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素,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间,刘某锋为帮其催债人员提供车辆方便逼债,通过请吃饭、支付油钱、犯事后提供生活费、委托辩护并支付辩护费等,逐渐形成了以刘某锋为首要分子,刘某胜、徐某华为骨干成员,李某福、李某世、钟某槟、钟某平及刘某辉(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较为固定的重要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时期内共同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事实的犯罪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锋、刘某胜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徐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李某福犯非法拘禁罪;钟某槟、李某世、钟某平犯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曾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