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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的8万元债务

2019-07-02 10:17: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男子用假章冒充公司借款,福清检方查明真相建议民事再审获采纳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日讯 8万元的债务,莫名而来,蹊跷的是,借条上竟然还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好在福清市检察院查明真相后并建议民事再审获采纳,近日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稀里糊涂成了被执行人的飞某心中石头终于落了地。
 
事情要从3年多前说起。
 
2015年12月,一份突如其来的法院执行通知书,让福州一家电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飞某“一头雾水”。通知书上显示:飞某作为被执行人应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某借款8万元的义务。这让他顿时坐不住了,“自己和公司从未向林某借过这8万元钱,这笔债务究竟从何而来?借条上又怎会出现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飞某委托邹某代表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遂于2016年6月28日向福清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因送达的地址不够详尽,法院审理阶段飞某从未收到过相关文书,丧失了应诉答辩的机会。同时,借款人陈某只是受公司委托负责福清地区电梯维保事项,并非公司职员,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借款,且陈某所持印章并非公司合同专用章。
 
福清市检察院民事行政部门收到案件后,立即向法院调取了案卷材料,在审查中,检察官发现该案若干不符合常理之处:从借条内容上看,未提及借款目的,也未提及电梯公司,借款人落款均为陈某,只是在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印章,且约定的利息过高,不符合一般公司授权委托签订借款合同的习惯;从委托授权形式上看,该公司从未授权陈某对外借款;从公司日常对外运作情况看,除本案三张欠条外,陈某从未代表公司与个人签订过协议;从借款行为的发生过程看,三次借款均是陈某到林某住处取款,且以陈某个人房产作为抵押,款项未汇至公司账户。
 
可倘若真是陈某私自借款的行为,那借条上又为何盖有公司印章呢?陈某是否私刻了公司印章?为证实此猜测,检察官一方面向该电梯公司了解印章使用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公司唯一使用的印章,同时也积极向工商部门、公安机关了解公司印章的备案登记情况。在收集到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后,该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陈某出具的三张借条中的公章印文与该公司提供的合同专用章进行比对鉴定。
 
鉴定结果证实了检察官的猜想,借条中的公章印文并非该公司唯一使用的合同专用章所盖,陈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该院立即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福清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9日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该案立案侦查。2019年1月4日,陈某在广州被抓获。
 
到案后的陈某承认向林某出示并加盖的公司合同专用章是其花人民币50元伪造的,其对外宣称自己是该电梯公司职员,以替公司购买电梯配件为由,先后三次向福清某小区住户林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同时出具了三张借条,并加盖了伪造的公司印章。
 
查明事实后,办案检察官认定作为本案主要证据的三张借条是伪造且未经质证的,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对该案裁定再审。
 
近年来,福清市检察院始终立足检察职能,强化对涉民营企业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努力当好民营经济发展的“护航员”。2018年底,该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强调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认真查办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以及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执行违法等案件,切实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该院还积极开展送法进企活动,走访辖区内25家民营企业,通过座谈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了解民营企业在运行中存在的法律困惑和法律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发放普法宣传手册等,为优化民企营商环境贡献检察智慧。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严碧花 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