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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首例把持基层政权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2019-07-03 10:08: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9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3日讯  近日,仙游法院对仙游县首起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陈某庆、陈某泉等9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职务侵占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期。该案是莆田市首例把持基层政权类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的案件。
 
1987年起,陈某庆自担任中共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党支部书记,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陆续安排陈某泉、陈某越等人进村“两委”,逐步培养自己的势力,控制蜚山村基层政权;2008年,陈某泉进入村“两委”后,积极聚集、笼络具有犯罪前科的手下,为陈某庆掌控村务、树立威信助阵,通过制定地下组织执法规则,操控选举、垄断资源、侵吞资产,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形成以陈某庆为组织领导者、陈某泉、陈某越为骨干成员、20余名同案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随后以陈某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善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其中陈某庆等人在土地“清杂”工程和征地房屋“旧房拆除”工程中制造阴阳合同,擅自将工程转让给陈某泉,侵害村委会利益,非法牟利人民币77万元。同时,该组织还通过串通招投标,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替人讨债以及以维护村部利益为名敲诈勒索外来工程队,并将上述钱财用于分赃、善后、豢养组织成员,以维系该组织存续、成势。
 
多年来,该组织利用软、硬暴力,采用言语威胁、打击报复的方式,对当地及周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力;采用威逼利诱方式,对外来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形成控制力,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组织共计实施敲诈勒索4起、故意伤害2起、串通投标1起、职务侵占2起、寻衅滋事3起、妨害作案1起、殴打他人、毁坏公私财物案14起(治安),严重破坏蜚山村及周边地区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庆、陈某泉、郭某斌等伙同同案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把持蜚山村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公共财产,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串通投标罪、妨害作证罪等,故对九名被告人分别处以13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期。同时,该院对涉黑涉恶案件充分适用财产刑,对首要分子陈某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骨干成员陈某泉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一般成员并处相应罚金;责令被告人陈某庆、陈某泉等人退赔莆永高速公路项目部、蜚山村村民委员会及受害人等人民币166万余元;没收赃款人民币43万余元上缴国库,有力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玲玲 蔡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