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推行“司法+保险”机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向海而兴 守护蔚蓝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6日讯 日前,在霞浦县人民法院,一起非法采矿案如期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庭上,林某某后悔地说道:“我没想到环境破坏会对未来的生存与发展造成长远的不良影响,如今很后悔过去的所做所为。” 原来,林某某在霞浦经营一家建材公司,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5月间,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某山开采建筑用花岗斑岩并从中获利28000元。经鉴定,涉案非法开采点面积为2316平方米、矿石资源储量为6626立方米、建筑用花岗斑岩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为人民币331300元。 案发后,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19万元用于本县域内生态修复。而这种运用“司法+保险”机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重现碧海蓝天的场景,如今正越来越多地发生在霞浦海洋生态司法审判案件当中。 2018年以来,霞浦县人民法院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结合县情创新生态修复机制,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后的修复纳入法治轨道,在全省率先引入保险机制,建立起了“司法+保险” 的海洋生态修复保险机制。 6月5日世界环境日,霞浦法院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保险’,看似是简单的‘1+1’合作模式,其实是涵盖了从海洋生态司法审判,到生态修复资金的确定缴纳,再到‘司法+保险’衔接及海洋生态司法基地建设的全方位、立体化的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格局。”该院生态庭庭长郑进仓告诉记者,去年6月8日,该院与保险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救助保险合作协议》,确定了司法与保险衔接的生态救助机制。该机制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由被告人自愿向法院缴纳生态修复资金,法院再将资金转入保险公司专门账户,由保险公司将生态修复资金纳入承保范围,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生态修复资金用于生态司法教育基地项目工程的建设。2018年以来,该院共有8案10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共计263500元,并已陆续转入保险公司专门账户。同时,与三沙镇东山村委会签订《海洋生态司法(墩柄)教育基地共建协议》,在墩柄自然村设立教育基地,对墩柄涉生态项目进行修复性建设。 为了确保生态司法案件审理专业化,霞浦法院还一改过去的案件随机分配模式,在总结以往海上巡回审判、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依托生态庭专门成立了生态审判团队负责审理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案件,并明确了相应工作规程、具体受案范围、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机制。这种规范化的运作模式,不仅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与团队架构,建成了一支业务知识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的审判队伍,更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使法院得以更高效、便捷地介入到生态司法案件中去。 “海洋生态‘司法+保险’机制的建立,是霞浦法院对生态修复资金的集约化使用的一个有力体现,它使生态修复资金有效地流转起来,集中用于特定的生态修复项目,达到了节俭、约束、高效的目的,为积极推进海洋生态修复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市人大代表钟祖钦如是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