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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宣判全县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9-07-30 11:23: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30日讯 7月25日,永泰法院公开宣判全县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郑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黄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永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的一天晚上,郑某与苏某某、盛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永泰县某饭店吃夜宵时,约定由郑某和盛某某分别出资人民币2.5万元,从事高利放贷经营业务,苏某某负责具体放款事宜。三人在永泰县某小区租赁一间柴火间作为办公室,对象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及在校生,放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以下,利息为每1000元每月收取利息300元(2017年年底又将利息调整至每1000元月息400元),采取“砍头息”的方式放款,即借款时先将当月利息扣除,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仅为去掉利息后的钱款。赚取的利息由郑某与盛某某两人分得60%,苏某某分得40%。2018年3、4月份,郑某以赚取利息的30%作为抽成,雇请陈某甲与范某某(另案处理)加入团伙配合放贷及追讨债务。之后,苏某某等人又陆续吸纳了黄某某、陈某协助讨债。2018年6月份,苏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抓获,郑某以追回高利贷利息的20%作为抽成,雇请林某某(另案处理)加入该团伙并让林某某负责催讨债务。

永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甲、陈某、黄某某伙同他人以低息、无抵押、当面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采取“砍头息”的方法与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使用电话、微信滋扰、威胁恐吓、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被告人郑某以胁迫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郑某与苏某某等人组织成员相对固定,从事多起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敲诈勒索行为,可以认定为以郑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永泰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翁灵倩 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