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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讨债不可取 构成犯罪悔莫及

2019-07-30 12:10: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30日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要债须谨慎,不能使用违法手段,否则,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以下两个案例中,一个是为了讨回债务,兄弟二人将借款人控制住并进行语言威胁勒索;一个是为了追债,以殴打的方式逼迫他人还债,最终把自己送上被告席。

案例一:

语言威胁逼迫还债 控制他人同吃同住

2017年7月,郑某明因需要资金,通过朋友联系向石某强借款2万元,提前扣除利息后,实际收到借款18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十天付2000元。郑某明按约定每月偿还利息,至2017年10月,共计支付利息18000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偿还。

为获取高额利息及本金,石某强及其兄弟石某杰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威胁郑某明及其前妻郑某还款。同年12月26日,石某杰及同伙在罗源县凤山镇闽星花园广场遇到郑某明,二人将郑某明带至罗源县某汽车服务公司,找石某强协商还款事宜。

石某强使用语言威胁等方式逼迫郑某明还款,并让郑某明写下金额为35000元的借条。随后,石某强、石某杰等人拿着借条,让郑某明带至其前妻郑某的住处索要钱款,但并无人在家。随即,石某强、石某杰白天将郑某明控制在汽车服务公司内,晚上石某强陪同郑某明入住宾馆。石某强采用贴身陪同的方式与郑某明同吃同住十余日。

郑某明为摆脱石某强控制,将工资卡交给石某强,并通过手机微信向石某强转账6500元。2018年1月12日,郑某明趁石祖强不备逃离。

法院判决:

罗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强、石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催讨债务为由,以威胁等方式,向他人强行索要明显超出债务金额的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石某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