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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涵江区法院首将“从业禁止”写进刑事判决书

2019-08-13 10:17: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3日讯 日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对戴某辉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宣判,首次将“从业禁止”写进刑事判决书。此案是莆田法院首例适用 “从业禁止”法条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

经涵江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戴某辉在后郭村一出租房内生产加工铁件,在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电镀生产废水通过收集池收集后,利用抽水泵直接由PVC暗管排入车间西侧温厝路的雨污管道内。同年9月6日,涵江区环保局对其采样监测,9月10日,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车间西南收集池废水中总镍、总铬、六价铬分别为30.8mg/l、292mg/l、245mg/l,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0.6倍、291倍、1224倍。

涵江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戴某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电镀生产行业,期限三年。

主审法官表示,有些犯罪分子在开设工厂、企业时违背了职业要求的环境保护义务,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又继续从事原来的职业或者相关的职业,对社会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复的影响。为预防这些人再次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涵江法院对这些人规定一定的“安全期”,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例如此次案件,对被告人戴某辉的判决有效阻断或降低了被告人再次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可能性。今后,涵江法院将进一步加大“从业禁止”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的适用,有力制裁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记者 庄然 通讯员 林颖 苏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