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泉州两级法院如何对症下药促成“病”除家和
启动涉少联盟 儿童利益获保障 黄某(女)诉请与郑某离婚,经征询婚生子意见愿随母亲生活,一审判决离婚及婚生子由黄某抚养。郑某不服上诉请求改判婚生子由其抚养。二审中,审判人员主持双方调解,黄某离意坚决,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提出婚生子共同抚养的模式,合议庭遂给予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限,告知双方就抚养的细节继续磋商。 “婚生子虽年满10周岁,但其意见较易受父母影响,即使再次征询其意见,也不易探究其真实的意愿。”因此,审判人员邀请了法院聘请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代表人及民政局儿童福利促进科的工作人员参与调查、调解。经查,婚生子现就读于郑某老家某小学四年级,二年级前就读于泉州某小学,黄某在泉州工作,郑某在上海工作,双方均未能较好地照顾婚生子,婚生子长期在郑某伯父家中生活。 审判人员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代表人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促进双方良性沟通,向双方释明亲权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而非双方所主张的抚养权,父母享有的权利仅仅是在履行抚养子女义务过程中衍生出的权利,且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垂范。双方均表示无论由谁直接照顾婚生子,均会亲力亲为,而非让亲友代为照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代表人根据婚生子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促使双方对子女的就学及生活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为子女着想,在审判人员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代表人劝说下,终于解开心结。 最终,双方达成共同抚养婚生子的协议,极大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但长期以来在家事纠纷中缺乏其独立的发声机制,泉州市两级法院率先在全省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代表人机制。从儿童特质——依赖性和脆弱性出发,以儿童视角处理家事纠纷,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建立未成年人的独立发声机制,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共同抚养有利于慰藉未成年人的情感,不致于造成其情感交流的障碍,有利于其人格的健全。该起家事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调解,为未成年人创造了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极大减少了父母离婚对其造成的影响,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爱护。 (本报记者 林扬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