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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地区危险驾驶罪(醉驾)大数据分析报告

2019-08-15 11:59: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以下笔者根据无讼检索,对福州地区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案件从年度、地域、取保候审、刑罚执行等几个维度进行大数据分析(相关数据均来自互联网)。2014年以来,福建省判决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49660起,其中福州地区判决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4996起,占全省的十分之一。

一、各区县案件分布情况

福州所属区县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数量差异较大,按照数量排列分别是:福清市1299起,占比26%;晋安区743起,占比14.8%;仓山区664起,占比13.2%;鼓楼区570起,占比11.4%;台江区523起,占比10.4%;罗源县273起,占比5.4%;长乐区188起,占比3.7%;闽侯县186起,占比3.7%;永泰县164起,占比3.2%;连江县152起,占比3%……

二、年度案件发生情况

自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以来,此类案件一直处于高发状态,其中2014年、2018年分别处于高峰。各年度案发情况如下:2014年度审理1551起,2015年度审理658起,2016年度审理607起,2017年度审理958起,2018年度审理1073起,2019年度审理149起。2014年、2015年、2016年逐年下降,2017年、2018年反弹较为严重。

三、取保候审情况

相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4451起,占比89%。未予以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多数属于无证驾驶和存在妨害公务情节(不配合检查、暴力袭警等),也即普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没有加重情节,基本上能够取保候审,这也符合普通醉驾行为属于轻罪的朴素认知。

四、判决刑罚情况

福州地区对于醉驾入刑严格查处,审判中处罚较为严厉。2014年以来,法院审判案例中,仅有14例免于刑事处罚,占比0.2%,均属于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基本在100毫克/100毫升以内),存在自首或者坦白情节,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判决有罪的案件中,判处拘役4982起,判处罚金4984起,多数属于并处罚金。在2068起缓刑中,多数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至3个月,或者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至5个月。罚金刑数额一般为1万元以内。

五、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反思

醉驾入刑在遏制酒后开车、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和齐声叫好。但是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在实践中逐渐显现了一些问题,如短距离挪车、隔夜酒驾等明显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审判,代驾敲诈勒索酒驾人员等特殊情况。理论上,凡是“一刀切”解决处理问题的,大都存在方法过于粗暴简单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对于醉驾入刑也应多一些思考。

2014年以来,福州地区判决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4996起,认定犯罪人员4996人,在福州常住人口774万人中,占比万分之七,比例相当高。福建省常住人口3900多万,而仅仅醉驾入刑就近5万人,占人口总量的千分之一强,亦引人关注。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对危险驾驶罪作了宽泛的免于刑事处罚指导意见,安徽、江苏等地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问题陆续出台文件,不再硬性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一律定罪处罚,而是细化区分不同情况,力求最大程度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危害,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130毫克/100毫升的、自动停止驾驶、隔夜醉驾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较为人性化。因此,建议福建省也尽快出台文件细化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力求在打击处理犯罪和保护教育绝大多数群众之间取得平衡。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