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身份”的酒驾后果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6日讯 喝酒的人开车就是一个“隐形炸弹”,醉酒驾驶害人害己。新交规加大了对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但依然有很多人怀着侥幸的心理酒后驾驶。那么“特殊身份”的人酒驾后,处罚标准是否一样呢?今天,让我们来看看这些案例。 案例一: 人醒酒未醒 校长被查获 多年驾龄未违章未出过事故,良好记录却因“隔夜酒”栽了跟头。面对醉驾刑罚,小学校长项某在法庭上悔恨不已。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项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2月27日上午,项某驾驶小型轿车,从长深高速姑田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朋口方向行驶,当其行驶到长深高速朋口收费站出口时,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民警发现项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检验,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面对检测结果,项某吃惊之余大呼后悔。原来项某当天并未喝酒,而是前一天晚上与朋友相聚喝了十余杯米酒,早上醒来自觉头脑清醒,没有问题,就心存侥幸开车上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项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1、公职教师属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的降岗或撤职 公职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人员,对其处分适应《教师法》《监察法》《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劳动合同法》也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注意这里是“可以”解除,就是说“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一般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解除合同(开除)。 2、“隔夜酒”案件多发,往往“人醒了 酒未醒” 近年来,因“隔夜酒”引发的酒驾案件多发,部分司机以为前晚喝酒,早上醒来人没事就可开车上路,结果往往“人醒了,酒未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然超标。 “隔夜酒”也是酒,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可构成醉酒驾驶,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正视“隔夜酒”的危害。前一天晚上饮酒较多的,隔天酒精可能尚未完全分解,千万不要疏忽大意或心存侥幸去碰方向盘,应尽量避免开车,坚决杜绝“隔夜酒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