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地区近年走私普通货物罪大数据分析报告
近日,针对接受委托辩护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利用无讼检索,笔者收集了福州地区近几年已判决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根据案件近似程度筛选了33起作为样本,从犯罪主体、走私方式、判决结果等几个维度进行分析,形成此份大数据报告(相关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数据)。 一、犯罪主体 33起案件共有犯罪自然人62人,单位犯罪4起。自然人中,仅1名女性,其余均为男性。地域方面,外省人员9人,福建本省籍53人,其中连江籍21人,平潭籍11人,福州市区9人,石狮籍6人,福清籍3人,宁德、泉州泉港、惠安籍各1人。年龄方面,上世纪50年代出生的6人,上世纪60年代出生的12人,上世纪70年代出生的24人,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19人,上世纪90年代出生的1人。 二、主审法官 根据级别管辖,海关缉私局侦查的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因此福州地区此类案件均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涉及法官(审判长)9人。 三、委托律师情况 62名自然人中,仅5人未委托律师,其余57人均有委托聘请律师,律师辩护率92%,远远超过全国当前刑事案件平均辩护率14%,而且有20人各自委托了两名律师。单位犯罪4起,其法定代表人均有为单位聘请律师,律师辩护率100%。 四、取保候审情况 涉案62人中,取保候审15人,占比24%,高于全国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总体取保候审比例14%(各地每年取保候审比例上下浮动,大概在此区间)。 五、走私行为具体内容 一是低价报关或者直接通关携带奢侈品未申报,计7起。二是向走私人员直接收购名表等奢侈品,计3起。三是绕关走私,在非设关区域直接运送柴油或者冻品等上岸,计23起,占比70%,其中走私柴油或燃料油21起,占比64%。这与福州地区地势地理特征及民间经济社会传统相关。 六、法庭认定偷逃应缴税额 一是合议庭认定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计11起,占比29%。二是合议庭认定偷逃应缴税额50万元至250万元之间的,计12起,占比32%。三是合议庭认定偷逃应缴税额250万元以上的,计15起(部分案件犯罪主体多人的,个人认定偷逃应缴税额各有不同),占比39%,其中1000万元以上10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七、刑罚主刑判决情况 涉案人员中,判决主刑全部为有期徒刑,其中实刑27人,包含2名“实报实销”(判决前已羁押时间与判决刑期相同)人员,占比44%,有期徒刑最重为12年,最轻为1年。其中3年以下有期徒刑16人,占比26%;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人,占比16%;12年有期徒刑1人。 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有35人,占比56%,多为缓期2年或3年执行。其中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期1年执行的5人,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的6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3至5年执行的24人,占比38.7%。 综上,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计51人,占比82%,轻刑率较高。另判决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计6人,占比9.6%,重刑率远远低于同期全国刑事案件重刑率16%。 我国《刑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二项: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三项: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刑罚罚金刑判决情况 罚金刑数额跨度较大,其中单位犯罪罚金刑数额与其偷逃应缴税额基本相同,如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200万元。自然人犯罪主体具体罚金数额如下:3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有18人,占比29%;10万元的有9人,占比14.5%;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有18人,占比29%;50万元至60万元之间的有12人,占比19%;100万元以上的有5人,占比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