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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检察 还一片绿水青山

2019-09-02 10:45: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罗源县检察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实践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日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近几年来,罗源县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

在这一司法实践活动的探索工作中,首先不得不提的便是生态修复工作机制。该机制是指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后,犯罪行为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主动与受损人签订生态修复书面协议后,由司法机关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查确认,督促行为人及时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并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对其予以相应从宽处理,以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建立生态修复工作机制中,我们遵循‘施害方付费出力、专业方治理管护、第三方监督落实’的工作原则,坚持‘当事人自愿、司法机关引导、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的工作要求。”罗源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为此,早在2016年10月21日,罗源县检察院便联合罗源县人民法院、罗源县公安局、罗源县林业局出台了《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开展生态恢复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率先从涉林案件入手,积极运用生态修复司法工作机制,推动与相关检察职能的融合发展,确保受损生态得到有效修复。探索实践以来,共办理“补植复绿”案件7件,补植林木面积260余亩,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110.9万元,深入推进生态修复工作。

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将生态修复机制适用于生态环境所有领域。此后,罗源县检察院全面推行“补植复绿”常态化,总结林业案件“补植复绿”经验,把恢复性司法应用逐步延伸到水流、土地、矿产等领域。在依法批捕、起诉相关案件的同时,责令犯罪嫌疑人通过其他形式修复环境或者赔偿损失,切实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害降到最低。2018年至今,在受理的3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全部实行了增殖放流,至今已增殖放流20000尾鱼苗。

不仅如此,该院还持续探索将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将当事人依协议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实际效果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重要标准,综合运用不捕、相对不诉、从轻量刑等方式,调动当事人参与生态修复补偿的积极性。

据悉,2019年至今,罗源县检察院已受理公安移送起诉的生态刑事案件4件7人,移送法院起诉6件9人,相对不起诉2件2人,其中认罪认罚率为87.5%,生态修复率达到75%。除已自行修复的案件以外,基本实现认罪认罚与生态修复相匹配。

此外,罗源县检察院还探索将“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积极行为纳入公益诉讼司法评价体系。

在今年初该院办理的倪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被告人倪某某在河道非法填埋渣土,侵占面积达10多亩,且损毁了河堤,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请求判决倪某某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自行修复堤防,清除河道填埋物和搭建物,恢复原状,并经水利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诉求。

在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悔罪的基础上,该院积极作为,在法院、水利局以及倪某某家属、律师之间起到桥梁作用,督促倪某某及其家属自愿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933200元,由倪某某对受损环境进行自行恢复,由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监督与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交给水利局、法院、检察院。

2019年5月30日,罗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倪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二、退出赃款人民币55000元,支付鉴定费人民币27996元;三、判决倪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修复堤防,清除河道填埋物和搭建物、恢复原状。

该案的圆满审结,达到了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现受损的河道正在修复当中,罗源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继续关注与跟踪修复的进程和效果。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杨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