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2019-09-27 09:40: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7日讯  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 11月 1日起施行,《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许多外来人口已经成为当地重要建设者或“新居民”。服务人才,打造良好经济发展软环境,保障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服务与管理并重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亮点。

此次修订,《条例》在名称上做了改动,从“治安”到“服务管理”,体现了良法善治,立法为民。具体内容上,条例规定了十一款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比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六款多了社会保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人才优待、老年人及残疾人优待服务。并且因地制宜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基础上,对本省居住证持有人增加服务和便利的内容,并可以向未达到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其他流动人口提供。

信息采集是实现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一环,此前跨县域离开居住地就要进行信息采集,增加了公民的负担。修订后的《条例》在信息采集上为流动人口“减负”,将管理服务对象限定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因此,在信息采集的范围及主体方面,《条例》规定居住在出租屋、在当地就业、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流动人口应当采集信息,并分别由出租屋出租人、雇用单位、宗教活动场所负责采集。

(记者 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