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映蓝天
检察建议 督促相关部门推进整改 保护绿水青山,才能留住金山银山。早在2017年,同安区检察院就以挂牌成立驻同安森林公安派出所生态检察室为契机,深入推进生态修复检察工作,邀请森林公安派出所、原同安区农林局(现为同安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举行座谈会,结合同安区实际,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 记者从同安区检察院获悉,长期以来,由于历史或客观原因,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一部分涉及责令拆除、停产的行政处罚,相关部门未能及时责令当事人履行或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一些国土资源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行政执法案件无法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权威。为此,同安区检察院发挥检察职能,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推进完善整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0年,某生态旅游公司超审批范围在同安区某景区修建森林人家小木屋,占用环保林676平方米。2015年,厦门市民林某东、林某霖和厦门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相继占用西柯镇多处省级生态公益林地共5051.7平方米,用于修建养猪场发酵房或临时仓库。据介绍,原同安区农林局对以上4个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其恢复所毁林地并处以罚款。 检察官一行参与辖区埭头溪黑臭水体专项治理 2017年7月,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林某东等人虽然交了10万元罚款,但是没有恢复所毁林地。而且原同安区农林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催告,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毁坏的公益林地没有办法及时修复。 随后,同安区检察院向原同安区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所涉地块的森林植被,规范履行监管职责。原同安区农林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整改、落实,与涉案当事人签订整改承诺书,及时跟进整改情况,并全面梳理2015年以来对行政处罚决定未全部执行的案件。 2017年以来,同安区检察院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共计300多册,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9件,均得到采纳并落实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