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初步完成
新设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资源检察机构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0日讯 10月9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 目前,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初步完成。重新调整组建了内设机构、任命了内设机构负责人、颁授了部门印章。改革后的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重新调整设立了17个内设机构、2个其他机构。17个内设机构包含了9个检察部,4个检务保障机构,4个综合行政机构。此外,福州市13个基层检察院在设立办公室、政治部两个综合行政机构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量大小分别设立3至9个检察业务机构,并视情况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此次改革立足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设立第一至第五刑事检察机构基础上,通过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资源检察机构,来强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人员配备和力量投入,切实解决“重刑轻民”“重刑事轻行政”等问题。改革后,在刑事检察领域,实施“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按照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本次改革新设了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资源检察机构,专门负责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办理法律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将公益诉讼检察和生态环境资源检察两项职能整合到一个机构中,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创新点,主要是考虑到在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较高。以2017年以来办案为例,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占整体公益诉讼案件比例达64.3%。将这两项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有利于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同步发现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源线索。 (记者 魏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