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总工会发出法律监督提示
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7日讯 5月6日,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省用人单位发出《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依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权益保障工作。 提示函包含八项内容,首条即明确全省各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据法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认真审核合作单位的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如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对于农民工用工较多的工程建设单位,法规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函件同时提示,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应履行用工管理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并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还提示,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用人单位应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据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明确工资清偿主体、专门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对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惩处力度等成为条例亮点。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根治欠薪问题、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 (记者 魏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