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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内非法采砂 长汀一村委会主任被罚了七万元

2020-05-18 14:54: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8日讯 5月12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长、陈某喜非法采砂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长单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陈某喜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据悉,该案是《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施行以来,首起在河道内非法采砂被定罪的案件。

长汀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12日,为铺设村里的道路,河田镇某村委会主任陈某长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开会,以投票方式决定在该村境内的河道采砂。11月29日,陈某长又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理事会成员召开会议,落实9月12日决定的具体事宜,决定由被告人陈某喜具体负责采砂。12月2日至9日,被告人陈某喜安排人员在该村属汀江河上流的河道内进行采砂。经鉴定,挖取的砂石混合料共计270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7.55万元。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长作为村委会主任,组织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开会,决定在禁止采砂的河道范围内采砂;陈某喜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两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挖取的砂石价值达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长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长、陈某喜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并签订承诺书,自愿在一年内担任“河长制”村级保洁义务员,负责案发地段河道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该案判决后,长汀法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保责制监督卡,督促两名被告人落实村级保洁义务员等相关义务。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项永锋 王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