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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司法 让八闽山水“美颜”永驻

2020-05-21 10:03: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重修复 “修”出一片绿水青山

今年4月初,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生态庭庭长林孔亮与曾经被判进行公益修复种植的被告黄某一道,来到闽江湿地公园的闽江水资源生态保护司法示范园——闽江樱花园。放眼望去,栽种了几个月的樱花树开始在泥土里稳稳站住脚跟,在周朝还有零星花朵的樱花树的衬托下,更显生机勃勃。

“当时刚被判罚款种树,我心里多少是有些不服气的。总想着我公司的损失,自己面子挂不住。现在时不时的来看下自己亲手种下的樱花树,我反而体会到了做公益的快乐。”黄某见到眼前的风景一边说一边致谢。

原来,2012年至2017年5月间,黄某及其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闽侯县某村山场占用林地138.51亩,用作超范围采矿、石料加工区等。

2019年10月23日,闽侯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某公司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责令其在闽江湿地公园的闽江水资源生态保护司法示范点进行异地公益修复,种植指定规格的特色苗木150棵。

今年5月8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

“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力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更注重的是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有机结合,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纳入量刑情节,有效融合警示教育、环境治理和法治宣传的‘一判三赢’效果。”林孔亮说。

2019年以来,福建法院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防治污染与修复生态并举,大力推进生态修复性司法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延伸修复范围至水流、海域、滩涂等领域,多层修复、立体保护。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引流冲污等多种修复形式,将修复手段从原态修复向代偿修复、异地修复等多种形式拓展。建立修复过程中的监督保障、检查验收、评估回访、风险防范等配套机制,加强对环境侵害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监督或回访。探索建立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制度,有效规范专项资金的筹措渠道、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2019年至今年4月,全省法院共责令缴纳生态修复资金882.78万元,补种管护林木8588.5亩,放流鱼苗174.5万尾。

(本报记者 张梅花 通讯员 魏正雄 马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