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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肖像权如何界定?

2020-05-28 09:57: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8日讯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主要表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明星、知名人士对肖像权更加重视,但是他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与普通公民有一定的不同,因此他们的肖像权更容易受到侵害。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企业竞争的加剧以及消费社会的形成,滥用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权的现象也越发普遍。保护肖像权,打击侵权行为,是每个公民的必修课。

女演员起诉某觉文化发展公司、某华易美图像技术公司侵害肖像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觉文化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某觉公司)、某华易美图像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某华易美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将标识“秦某某”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并公开售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演员秦某某将两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两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5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华易美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共计211800元;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商业交往的深入,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呈现出新的现象和特点,对肖像尤其是名人肖像的商业使用成为普遍现象。因为公众人物其自身的属性,致使其肖像权受到一定限制,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原则,对于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中的肖像权应当予以和普通公众一样的保护力度。

演员马某某状告晋江某厨具店侵犯肖像权

法院判令侵权公司道歉并赔偿12.5万元

【基本案情】2017年初,晋江法院受理原告知名演员马某某与被告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一)、被告晋江市某厨具店(简称被告二)肖像权侵权纠纷一案。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知名演员,具有较高知名度,肖像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原告与被告一曾于2010年9月6日签订《广告代言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旗下品牌不锈钢餐具、厨具、刀剪、器皿类产品拍摄平面广告,用于担任该品牌产品独家形象代言人及宣传前述产品,广告有效期为36个月,合同期满后若被告一不再续约,被告一须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合同期满前20个工作日停止发运相关货品,并同时向经销商、卖场及传媒单位出具停止使用原告肖像广告的书面通知。原告与被告一在前述《广告代言合同书》期满后未再签订新的广告代言合同。而被告一自2013年10月31日起直至本案起诉之后,仍继续在公司网站使用和发布包含有原告肖像的产品信息。被告二在2016年6月份期间存在销售涉及原告肖像的餐具及厨具等产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在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12.5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无论是公民还是知名人士,均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本报记者 谢伟英 通讯员 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