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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开展营销活动

2020-05-29 10:04: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9日讯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每个人的每项权利在每时每刻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出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执行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我国法律严格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福建省某田红色教育服务中心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建省某田红色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某田红教中心)在其网站上同时使用“龙岩市红色某田培训中心”和“福建某田红色教育服务中心”名称,并使用“主办单位:龙岩市党员干部红色教育培训网”、“隶属于红办,由政府主管”等字样,并在网页和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简介。2017年10月16日,原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原龙岩市工商局)对某田红教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田红教中心在其网站页面上使用虚构的“市红色某田培训中心”单位名称,宣称其“隶属于红办,由政府主管”,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下同)45万元;认定某田红教中心在其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已构成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开展广告宣传活动的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某田红教中心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2月8日,原福建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某田红教中心遂以原龙岩市工商局及省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某田红教中心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自建网站上公开使用“龙岩市红色某田培训中心”名称、“主办单位:龙岩市党员干部红色教育培训网”、“隶属于红办,由政府部门主管”等字样,非客观事实,且容易被社会公众误解为其系经政府部门准入具有法定资质的培训机构,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原告某田红教中心在自建网站宣称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师资力量,并展示前述人员简历,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发布广告”的行为。原告某田红教中心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发布广告后,其多次承接了教育培训业务,危害后果已经实际产生,且在立案查处后并未完全纠正其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法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某田红教中心的诉讼请求。某田红教中心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我省红色文化资源积淀丰富,加强及规范红色文化的教育,对保护利用好这些宝贵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案中,某田红教中心利用当地系革命圣地及著名的红色教育基地这一独特优势,以营利为目的,打着红色教育的旗号,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及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发布广告,误导社会公众,不仅扰乱、破坏了正常市场秩序,而且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及社会影响。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不仅支持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了法治的严肃性,而且为红色教育培训市场树立了行为规范,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上的能动作用。

湖南省某县虚假医药广告整治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湖南省某县电视台自2017年以来持续播放“鼻清堂”“九千堂五色灵芝胶囊”“百寿安益康胶囊”“苗老八远红外磁疗巴布贴”“腰息痛胶囊”等药品广告。该系列药品广告时长6-12分钟不等,在广告中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名义推荐产品,使用“当天服用,当天见效,只需90天,从头好到脚”“同时治疗80多种疾病”等宣传用语,称能有效应对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腰椎病风湿骨病等多种疾病,聘请了本地多位慢性腰腿病患者、前列腺炎患者、中风患者、风湿患者作代言人推荐上述药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系列药品广告的播放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国家公职人员形象,不得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不得以任何节目的形式发布,单条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广告播出内容不得与审核内容不一致等禁止性规定,存在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

县检察院立案审查后分别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罚款。建议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县电视台停止播放违法广告,给予警告或并处罚款。收到检察建议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立即责令县电视台停播违法广告,县电视台于2018年4月30日停止播放此类广告。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县电视台作出行政处罚,对广告主的行政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情分析】虚假医药广告多存在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等情形,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轻则使消费者财产受损,重则致消费者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力整治了医药用品虚假宣传,有利于防止行政部门监管缺位现象的发生,维护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和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本报讯记者 谢伟英 通讯员 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