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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开审胚胎移植纠纷案

2020-08-07 10:47: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部门规章能否对抗公民生育权?内部审查能否对抗外部公民权?

医院表示:不敢擅自违反上级规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7日讯 一对小夫妻在厦门某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期间,丈夫因工伤意外去世,留下2枚冷冻囊胚还保存在医院。妻子为了给丈夫延续血脉,决定继续进行移植手术,却因没有先例、不合法规,被医院拒绝。8月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厦门市首例胚胎移植纠纷案件。

2018年,原告王某容和丈夫决定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并与被告厦门某医院达成医疗服务合同。2019年8月,医院为原告王某容提取并冷冻保存了2枚卵裂胚和2枚囊胚。之后原告夫妇到医院就2枚卵裂胚胎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但最终未能成功受孕。2020年4月,原告夫妇再次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准备在5月底再次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是原告丈夫却于5月初因工伤意外去世。

王某容出于对丈夫的眷恋和对公婆的感激,决定要继续为丈夫延续血脉,但却被医院以原告配偶死亡为由拒绝。王某容无奈选择了诉讼。

在法庭上,被告医院拿出一份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讨论出来的意见,认为王某容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

首先,王某容丈夫因工伤意外离世,医院方面认为王某容属单身妇女,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胚胎移植。其次,辅助生殖技术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实施。

此外,医院方面还表示,若通过胚胎移植生育孩子,单亲环境下成长会对孩子带来影响,根据“保护后代原则”,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实施。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医院所依据的《伦理原则》系部门规章,无法对抗原告作为公民所拥有的生育权;被告提供的证据系医院内部的审查,无法对抗外部的原告,而且该审查意见最后部分也表明依从法院判决执行。

“现在并没有任何研究表明孩子出生在单亲家庭会因此遭受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原告代理律师说道,王某容丈夫在过世前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实施胚胎移植术生育子女已表达了明确意愿,医院不应拘泥于其不能签署新的知情同意书这一形式问题。

诉讼中,法院询问了王某容的父母和公婆,老人们均同意王某容继续要这个孩子。

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称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因为情况特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医院不敢擅自违反上级规定,但是如果法院判支持的话,被告医院也会全力配合,争取实现原告的生育要求。

最终,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 王淯滢 实习生 宁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