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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格尊严 快学《民法典》

2021-01-27 10:13: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人格尊严一般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生命权等内容,是人身权利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其中就包含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益,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障人格尊严。

名誉权

案例一:

借钱不还爷爷遭殃  损人名誉引发纠纷

《民法典》: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大部分人遇到朋友欠钱不还的情况,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一男子却通过大字报辱骂朋友亲人的方式,来催讨朋友还钱。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村干部和法官的调解下,终于案结事了。

阿王和阿华是朋友关系,阿王购车缺少部分资金,阿华爽快地将钱借给了他。但是到了还钱的时候,阿王却消失不见。为逼他出面解决纠纷,阿华趁着夜间来到他的爷爷阿来家,在门上用红漆写上“诈骗犯”,又在阿王爷爷家所在镇的集市里张贴写了辱骂阿来话语的大字报。

阿王爷爷觉得阿华的行为导致自己的名誉受损,周边邻里对自己议论纷纷。于是阿王爷爷将阿华诉至永定法院岐岭法庭,要求阿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恢复名誉。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主动联系阿华,希望就此事双方能够协商解决。而阿华因不当言行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抵触心理十分严重,表示不愿再赔礼道歉。

开庭当天,阿王爷爷与阿华来到法庭,同行的还有二人所在村的村干部。起初,阿华态度还是不愿意接受调解。眼看调解毫无进展,在承办法官和村干部联合释法说理下,阿华表示愿意赔偿。阿王爷爷也愿意退让一步,不再要求赔偿因阿华将大门刷上油漆所造成的损失。

最终二人达成协议,阿华在阿王爷爷所在的村委会以及相邻两个村的村委会公示栏上张贴道歉信,并向阿王爷爷支付3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汤冬英  蓝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