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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补充包”上线 这些法关乎你我

2021-03-02 17:09: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修订五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再现

2020年3月初,长期在美国工作生活的黎某出现发热、身体乏力等症状,多次到当地医院就诊未见好转。3月11日,黎某再次就医时,医院对其进行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在检测结果未出时,黎某决定回国。为顺利登机,黎某在登机前服用退烧药降低体温,通过体温检测。

登机后,在航班要求乘客主动申报发热等不适症状时,黎某未申报,未如实回答机组人员相关询问。飞机降落前,黎某如实填写了《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并告知了机组人员自己的病情、就医情况等。3月13日,黎某及家人抵达北京首都机场,防疫部门当即将黎某送医治疗。黎某于当日被确诊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其密切接触者63人被采取隔离措施。

2021年1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黎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黎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判决黎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郑荔丽检察官解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以往司法适用较少的罪名,在当前疫情防控依然严峻的情势下,进一步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入罪标准予以明确,对于有效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的修改明确了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该罪调整范围。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修正案对该罪的修改使得该罪的条文对犯罪结果的表述更为周延,提高了该罪的适用弹性。

修订六

妨碍安全驾驶于法不容

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以及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再现

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俩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郑荔丽检察官解读——

近年来,涉及公共交通工具失控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下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针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造成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但未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单独定罪量刑,一方面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刑法罪责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