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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又当庭反悔 检察官依法撤销从轻量刑建议

2021-03-23 10:44: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3日讯 近日,在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一起抢劫案庭审过程中,因一名被告人当庭反悔、认罪不认罚,检察官依法撤回原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经查,去年8月初凌晨,长乐区的黎某和周某经事先商量、到漳港附近的海滩抢劫,持刀胁迫正在散步的一对情侣交出手机和微信支付等密码。其间,周某负责持刀控制住被害人,黎某则操作被害人手机以发微信红包的形式抢走人民币共5100元。事后,黎某和周某对所抢钱款进行分赃后,用于个人挥霍。

去年10月下旬,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涉嫌抢劫罪追究黎某、周某的刑事责任。因考虑到黎某和周某愿意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故建议对两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随后,长乐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黎某、周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但该案于今年1月5日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周某却以自己作用相对较轻、量刑建议过重为由,对其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反悔。

对此,检察官当庭指出,被告人黎某和周某在本案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而且周某是在审查起诉期间,明确得知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的。经检察官当庭多次对周某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后,周某仍表示只愿意认罪但不认罚。鉴于周某已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条件,检察官依法当庭撤销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给与被告人周某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并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三个月。

日前,福州市长乐区人法院审理后采纳区检察院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对此,检察官提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中的“认罚”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中的“认罚”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对“认罚”的反悔,可能无法享有原本的从宽优惠。检察官表示,被告人周某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当庭反悔,试图减轻罪责,导致具结书失效,丧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可谓“弄巧成拙”。最终,检察机关依法调整原量刑建议,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取消了被告人周某从宽优惠幅度,对被告人周某的量刑增加了两个月。此案警醒被告人要尊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效力,无正当理由“出尔反尔”,并非真诚悔罪悔过,将无法享有原本的从宽优惠。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程慧 李增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