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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涉恶催收非法债务罪案宣判

2021-04-22 11:52: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2日讯 4月21日,莆田荔城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催收非法催债务罪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在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我省宣判的首例涉恶催收非法债务案。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林某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2016年,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林某为催讨债务,与被告人吴某某的讨债公司合作,由吴某某安排讨债人员进行催讨,并约定讨回钱款七三分成。2016年期间,吴某某安排讨债人员被告人龙某某、李某等(均另案处理)多人从福州到莆田配合林某进行讨债,并根据林某的安排对借款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放喇叭、拉横幅等手段进行讨债,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形成以被告人林某、吴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债务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吴某某为催收高利贷,组织纠集被告人龙某某、李某以及其他同案人,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恐吓等手段进行催讨,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林某、吴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龙某某、李某等人为较为固定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林某、吴某某、龙某某、李某多次为催收高利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恐吓、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林某、吴某某、龙某某、李某有期徒刑2年到1年2个月不等,退出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金。

(记者 陈琦 通讯员 傅玮珊 曾荣汉)